中新網重慶4月2日電 (程行)近日,重慶市大足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利用“寶物寄存”訛人錢財的詐騙案進行了審理,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唐某、賀某奎、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四年不等刑期,並處罰金15000至71000元。
  經審理查明,2013年8月9日晨5至6時許,被告人唐某、賀某某、徐某和李某某(另案處理)經預謀以寶物寄存方式實施詐騙後,駕駛一輛小轎車,從重慶市潼南縣塘壩鎮出發,到大足區郵亭鎮火車站實施詐騙。
  經過兩兩分組後,四人開始尋找作案目標。7時許,唐某確定了被害人嚴某某為詐騙對象,遂裝作外地人口音,以問路找親戚為由上前搭訕,李某某則裝成本地人路過此地並上前指路,唐某以給帶路報酬為誘餌,請被害人嚴某某與李某某一同帶路。
  在喬裝帶路過程中,唐某告訴嚴某某自己有寶物需找人保管並願給予高額保管費。李某某則以事先裝有打火石的香煙鑒定寶物真假。兩人共同取得嚴某某信任。
  隨後,唐某告知嚴某某因看見火花已中毒,需用家中所有的錢財包住寶物放置於枕頭下睡一覺方能解毒。待嚴某某回家取錢時,被告人賀某某和徐某則尾隨其身後負責望風,同時防範騙術敗露能及時逃離。
  嚴某某將4800元現金拿來後,唐某以錢太少包不住寶物為由,騙其再回家拿米,待嚴某某離開後,四人攜款駕車逃離現場,並將所騙現金平分及花銷。
  同年8月17日上午,被告人唐某、賀某某、徐某和李某某竄至重慶永川區,以相同方式詐騙被害人楊某某現金9000元後,一同駕車逃離現場,並平分所得贓款。
  數日後,被告人唐某、賀某某和李某某竄至重慶大足區龍水鎮,以相同方式詐騙被害人楊某彬現金32600元。
  法院另查明,被告人唐某曾因犯詐騙罪,於2012年3月19日被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,2012年5月5日刑滿釋放。被告人徐某曾因犯詐騙罪,於2004年被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,2009年2月12日刑滿釋放;因犯詐騙罪,於2012年3月19日被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,並處罰金人民幣六萬七千元,因該案於2011年4月9日被羈押,次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,2011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,2011年4月29日被執行逮捕,因身患嚴重疾病,於2012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審予以釋放後,未執行完畢該判決。
  案發後,被告人徐某已向被害人嚴某某、楊某某退贓共計4600元;被告人賀某某已向被害人嚴某某、楊某某退贓共計3450元;賀某某之妻代其向法院退贓共計10867元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被告人唐某、賀某某、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多次詐騙他人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。被告人唐某和徐某系累犯,應依法從重處罰;三被告人專門以中老年婦女為作案目標,社會危害性較大,可酌定從重處罰;被告人唐某、賀某奎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可依法從輕處罰;被告人賀某奎積極退贓;被告人徐某當庭自願認罪,並積極向被害人退贓,可酌定從輕處罰。被告人徐某在判決宣告以後,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罪,應將前罪未執行完畢的刑罰和後罪數罪並罰。根據前述被告人犯罪事實、情節、社會危害程度,悔罪表現,法院作出前述判決。  (原標題:詐騙團夥設局“寶物保管” 謊稱中毒再掉包騙多人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otjxdupjzqfx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